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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弟弟宅了數年之後忽然找了份工作,說需要保證人x2 看了一下是可以親屬,不過保證書寫的是連帶保證人。 工作聽說是 機具操作/管理 類型的作業。 有幾個令人非常顧慮的點就寫在問題吧。 問題: 1. 如有違背職務而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須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並同意拋棄民法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這個查了一下好像很多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 2. 保證書有效三年,屆滿前三個月內,如無表示不續約則自動更新續約三年, 且續約次數不限 我覺得這個有點太超過了,都不用重簽這樣的約定會有效嗎? 3. 如被保證人因違反職務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願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且同意拋棄民法756-2規定之限制 這邊也查了一下,該條是限制賠償金額以被保證人該年薪資為上限, 拋棄此限制就是指,有需要賠償時,金額多少就必須全部賠完囉? 整體來說是無限續約的無上限連帶賠償責任合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49.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5624622.A.1B1.html
spirit119: 前陣子有人剛問 #1LZQzMgm (PttLifeLaw) 08/13 02:07
KKyosuke: 你的手機合約也長這樣啊 綁約X年 不改約就自動續約 08/13 09:22
KKyosuke: 自動更新續約沒啥問題 不續約可以在合約期滿前說不續 08/13 09:23
KKyosuke: 合約本身沒啥問題 保證人可以不簽 但公司也可以不請 08/13 09:24
CCWck: 契約內容能接受再簽,不要想說簽了再主張無效 08/13 09:45
Hermess: 那個無上限意義不大。到時候出事了賠償金額還是法院判 08/13 11:11
KKyosuke: 意義很大 直接用契約條款拋棄756-2是有效的 08/13 11:20
Hermess: 喔喔。謝謝提醒。我修正。 08/13 11:20
JustSad: 若不懂,連帶保證人=最衰小的替死鬼,出事先被找。 08/17 11:43
JustSad: 一般保證人是找你找不到、或你已經被吃乾抹淨,才找 08/17 11:45
JustSad: 連帶保證人是你出事,他們直接就能上門合法索討索賠。 08/17 11:45
JustSad: 如果你有疑慮,可以請街友吃一頓大餐,請他們簽XD 08/17 11:47
Lyndia0502: 通常遇到這種,最好換工作嘍~ 08/28 14:30
royman127: 臺北捷運公司到職就有保證人要簽呢 09/10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