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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想要請問一下 因為在某社團因為彼此對司法問題的價值觀不同 結果對方在爆怨社團公佈了我的fb的帳號 並且寫說「這個人很無恥」 上面頭像有我本人的照片 並且把他跟我的私訊公開 問題: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違反個資法呢,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3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8156855.A.5C2.html
a9301040: 你的問題真多… 09/11 07:53
a9301040: 建議找法律顧問 09/11 07:53
v3su: 如果您確定要提告,請不要至警局報案。直接將那些證據列印出 09/11 15:50
v3su: 來、帶身份證、印章,至法院地檢署服務處找訴訟輔導書記官, 09/11 15:50
v3su: 會告知對方觸犯了哪些法條,再去購買狀紙,然後跟書記官拿去 09/11 15:50
v3su: 範本書寫遞狀。如覺得寫字麻煩,請到旁邊檢察署大樓,進去 09/11 15:50
v3su: 跟法警說要申告 09/11 15:50
yien: v大,為什麼不要去警局報案呢?最近我也告了別人妨害名譽, 09/14 13:28
yien: 是在警局報的,結果對方不痛不癢,還叫我讀熟臉書使用規定? 09/14 13:28
JustSad: 臉書你可以封鎖對方、可以不要用,管轄權不在台灣。 09/14 13:42
JustSad: 除非對方有明顯自己個資,他親友可辨識一樣未必有用。 09/14 13:43
JustSad: 警局報案的,此類都會查不到當事人結案。 09/14 13:44
JustSad: 自己提告的部分,「足矣認定犯罪證據」很重要。 09/14 13:46
JustSad: 講白一點,有爭議或閃躲空間,對方不是我,也不吃素。 09/14 13:48
JustSad: 能閃能躲的不會認罪,證據不足就無法起訴。 09/14 13:49
JustSad: (足以認定犯罪,上面推文自動選字選錯更正 09/14 13:50
JustSad: 如果臉書認識+不知道對方個資=法院提告誰? 09/14 13:52
JustSad: 知道本人是誰、或有被告個資,才能繞過警局走法院告。 09/14 13:53
yien: 原來如此,謝謝J大,難怪對方一直說可能等牠死了,傳票要用 09/14 20:05
yien: 燒的給牠,唉~看來白忙一場了 09/14 20:05
JustSad: 世事難料,追訴時效內,也未必他們能逍遙法外。 09/14 20:41
JustSad: 台灣一直有跟美國國際刑警談互助合作條款。 09/14 20:41
JustSad: 主要先針對重大案件跟詐欺案件,但國際局勢一直變化 09/14 20:42
JustSad: 哪天簽備忘錄或有互助合作也不是不能辦。 09/14 20:43
JustSad: 如果是小吵小鬧,也沒深仇大恨,封鎖就算了。 09/14 20:43
JustSad: 主要問題在於臉書的管轄權不在台灣,無法提供個資。 09/14 20:45
JustSad: 除非是網軍、假帳號,否則臉書也不是完全沒線索。 09/14 20:46
JustSad: 如果你覺得很恨,想給對方教訓,可以自己抽絲剝繭。 09/14 20:47
yien: J大,面對這種很皮的人,真心覺得累QQ反正就讓警察去查吧, 09/14 21:28
yien: 我也不撤告,能讓牠們得到教訓很好,不行也只能算了,謝謝你 09/14 21:28
yien: 一直回覆我,也謝謝樓上v大,你們讓我知道還是有好人的QQQQQ 09/14 21:28
JustSad: 警察不是不能查,但幾乎都只有你報案後回覆你而已。 09/14 23:12
JustSad: 不必幻想警察會再去碰你的案子,回答你完=結案。 09/14 23:13
JustSad: 你只能提供線索不是被告個資或嚴重新事證=結案。 09/14 23:14
JustSad: 你也可以一直蒐證提供警察,再檢舉警察瀆職之類的。 09/14 23:15
JustSad: 但意義效果不大,而且得罪更多警察一起擺爛給你看。 09/14 23:15
JustSad: 很久很久很久以前,我也跟你一樣很傻很天真。 09/14 23:16
yien: 唉,無論如何謝謝J大的建議,我心裡也有個底了,至少知道還 09/15 01:05
yien: 是有好人存在就好QQ 09/15 01:05
JustSad: 好人沒有懶人多,法、檢、警、調的懶人=爛人。 09/1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