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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是車位所有人=出租人,乙是車位承租人 因為地下室有鐵捲門,所以甲提供一顆鐵捲門遙控器給乙使用,遙控器所有權屬於甲 但遙控器用太久,壞了(非故意損壞),契約內雙方未對遙控器部分做任何記載 問題: 一、甲主張:東西是我的,我給你的時候也是正常可使用的,所以你還給我的時候也該是好的 或者是賠償我一顆遙控器的錢 二、乙主張:這個東西就像人家在租房子一樣,像是傢俱自然損壞、蓮蓬頭壞了不能用、馬桶不通 都是該由出租者甲方修繕至可使用狀態。同理遙控器也是應由甲方另再供給一顆給乙方使用 並無損害賠償之問題。而且將來我不租了,我還買一顆還給甲方 這不等於我買了一顆遙控器給未來的承租者使用嗎? 不知有沒有高手能以適用法律條文的角度解釋這個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10.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9423157.A.083.html
KHlawtel: 兩方說法的盲點很簡單就是「事實不明」。乙方要回復原 09/27 15:38
KHlawtel: 狀就是要反還遙控器,但遙控器如果「因折舊」而屬損毀 09/27 15:38
KHlawtel: 情況,例如電子產品在正常使用下,因壽命到期而損壞, 09/27 15:38
KHlawtel: 這個情況下,甲方應該承擔這個費用 09/27 15:38
KHlawtel: 返還 09/27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