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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於2015/12/23進入公司,2018/7/26自請離職,而後2018/9/29重新簽訂新約進入公司 將於2019/12/2離職,因要求公司應給予14天特休,但公司表是中間因自請離職, 顧年資不可合併計算,只願意給七天特休。 問題:根據查詢後,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但公司表示,(79)臺勞資二字第 27641 號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中「因故」是否 含辭職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有關「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 「因故」,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 由之合意而成立。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二、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 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不過根據案例查詢,勞動基法第10條立法理由: 『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 ,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予以限制。』,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請離職 或資遣等「契約終止」事由(不論是否可歸責於雇主),又於三個月內重新訂立新約,則 前後年資應予併計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協助查詢是否有可以要求公司合併計算年資的條例,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6.1.23.250 (尼加拉瓜)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74177705.A.FDF.html
a9301040: 這句話「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請離職」哪裡來的? 11/19 23:59
s9182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2號判決 11/20 00:08
cyjonas: 只能說,主管機關認知跟一些法院判決有歧異。建議你直接 11/20 01:17
cyjonas: 詢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看看有沒有機會。 11/20 01:19
cyjonas: 若你要司法實務案例,除了前面s大舉的那個外,還有臺灣 11/20 01:21
cyjonas: 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48號等等 11/20 01:23
cyjonas: 個人認為你都是自請離職了,公司這樣認定沒什麼問題 11/20 01:24
sindyevil: 主要是因為勞委會和兩款解釋認為自請離職是新的勞動契 11/21 10:58
sindyevil: 約成立,所以年資需要重新計算,是需要重新計算, 但最近 11/21 11:00
sindyevil: 高行院和民事法院對此認為要擴張解釋,如果是退休,目前 11/21 11:00
sindyevil: 通認間隔三個月內的兩契約可視為不累積年資,其他如資遣 11/21 11:01
sindyevil: 或其他離職事由是否要合併計算就依個案和各家律師努力 11/21 11:02
sindyevil: 來說服法院認定了,有兩種極端結果是不訝異. 11/21 11:03
sindyevil: 以前是因為資遣或退休,特休很少是因為以前特休沒有給付 11/21 11:06
sindyevil: 法定基礎,但這兩年特休是強制折現,如果最高到30日,那就 11/21 11:06
sindyevil: 有他的需求,所以還可以靜觀期待實務見解. 11/2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