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301040: 這句話「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請離職」哪裡來的? 11/19 23:59
→ s9182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2號判決 11/20 00:08
推 cyjonas: 只能說,主管機關認知跟一些法院判決有歧異。建議你直接 11/20 01:17
推 cyjonas: 詢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看看有沒有機會。 11/20 01:19
→ cyjonas: 若你要司法實務案例,除了前面s大舉的那個外,還有臺灣 11/20 01:21
→ cyjonas: 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48號等等 11/20 01:23
→ cyjonas: 個人認為你都是自請離職了,公司這樣認定沒什麼問題 11/20 01:24
→ sindyevil: 主要是因為勞委會和兩款解釋認為自請離職是新的勞動契 11/21 10:58
→ sindyevil: 約成立,所以年資需要重新計算,是需要重新計算, 但最近 11/21 11:00
→ sindyevil: 高行院和民事法院對此認為要擴張解釋,如果是退休,目前 11/21 11:00
→ sindyevil: 通認間隔三個月內的兩契約可視為不累積年資,其他如資遣 11/21 11:01
→ sindyevil: 或其他離職事由是否要合併計算就依個案和各家律師努力 11/21 11:02
→ sindyevil: 來說服法院認定了,有兩種極端結果是不訝異. 11/21 11:03
→ sindyevil: 以前是因為資遣或退休,特休很少是因為以前特休沒有給付 11/21 11:06
→ sindyevil: 法定基礎,但這兩年特休是強制折現,如果最高到30日,那就 11/21 11:06
→ sindyevil: 有他的需求,所以還可以靜觀期待實務見解. 11/2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