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yyyyy: 講道理是你對 不過幹麼不直接用區權人名義申請就好 12/28 15:40
→ KHlawtel: 你認知錯誤,請區分所有權人處理,或者請區權人委任你 12/28 16:39
→ KHlawtel: 處理 12/28 16:39
請問是哪裡錯誤 關於住戶的定義
因為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會議紀錄我查到的是利害關係人包含區權人和住戶
所以我的問題主要在不懂哪裡不符合住戶定義
還是查到的有錯
※ 編輯: qm21 (118.167.67.127 臺灣), 12/28/2019 17:32:01
→ stevenchiang: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 12/28 18:51
→ yesohya: 天天到訪的訪客不是住戶沒錯啊 12/28 18:51
→ stevenchiang: 欸 原來原 po有找了ww 12/28 18:51
→ hotwingking: 你得擇一,因為您父母是區分所有權人自住,沒有出租 12/29 12:25
→ hotwingking: 您若主張自己符合區分所有權人 請出示權狀 12/29 12:27
→ hotwingking: 若主張自己是承租人要有租貸契約 12/29 12:28
→ hotwingking: 若主張是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你 要有委任狀 12/29 12:28
→ hotwingking: 您認為自己是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專用使用者 要有同意書 12/29 12:31
→ hotwingking: 且同意書需登記 12/29 12:31
→ hotwingking: 一戶只有一個同意權 不同於物權 不可分割 12/29 12:34
再請問這狀況我行使的是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
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好像沒有看到需要用到一戶只有一個的同意權的部分
第三十五條可以是區權人和住戶皆可各自行使的基本權利嗎
※ 編輯: qm21 (118.167.67.127 臺灣), 12/29/2019 18:13:12
→ bluedolphin: 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書 12/29 19:55
→ bluedolphin: 你證明你有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同意 才符合3條8項 12/29 19:56
→ bluedolphin: 紙本證明 而不是對著管委會口頭宣稱你有獲得同意 12/29 19:57
→ hotwingking: 那你為何又覺得你是利害關係人呢? 12/29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