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50 ()》之銘言:
事實經過:
2. 這狀況是否適用於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導致B只能追討近5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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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問題為商業問題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違反版面相關貼文規定(補)11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退文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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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淪最偷懶了!
打牌都不算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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