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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50 ()》之銘言: 事實經過: 2. 這狀況是否適用於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導致B只能追討近5年的租金? --- 出租方問題為商業問題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違反版面相關貼文規定(補)11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退文 depravity -- 沉淪最偷懶了! 打牌都不算牌!^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49.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78802127.A.8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