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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ilethan (Ethan)》之銘言: 事實經過: 分享於自己的部落格中,不曉得是否需經過於該 A 公司同意? --- 經營個人部落格亦是經營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違反板面相關貼文規定(補)11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褪文 depravity -- 沉淪最偷懶了! 打牌都不算牌!^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49.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2443032.A.F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