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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至滷味店夾滷味 滷味已製作完成 但因甲未事先詢問價錢 結帳時老闆說應給付金額 為 問題:上開情形是否符合 刑法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 假若沒有 是否有其他刑法之適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G8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07.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6572566.A.1CB.html
taoist9999: 所以,到底甲有沒有拿走滷味?04/11 13:13
沒有
taoist9999: 一、甲如果沒有拿走滷味的話,根本就不符合法文中之「04/11 13:14
taoist9999: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構成要件,不該當刑法第 04/11 13:14
taoist9999: 339條詐欺得利罪了。04/11 13:15
taoist9999: 二、甲如果沒付錢就拿走滷味的話,可能觸犯他罪,但跟04/11 13:17
taoist9999: 詐欺得利罪無涉,主要是甲一開始並無詐欺得利之犯意。04/11 13:18
請問t大那有其他法律可以處理嗎
opm: 我猜退文水桶,某甲沒拿東西不太可能自己問,老板問是商業問題04/11 15:12
什麼意思 ※ 編輯: dick3588 (223.140.207.90 臺灣), 04/11/2020 17:32:25
opm: 請見置底公告非生活法律文釋義2. 04/11 17:36
KKyosuke: 本來說買後來不買沒有詐欺的問題 04/11 22:48
samnpc: 民法,然後老闆嫌麻煩,放棄。 04/12 00:05
Bluesemen: 這屬於經營成本,應由店家負擔 04/12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