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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先感謝願意點進來替我解答的前輩們! 如標題所示 我在今天一月多的時候,在LOL的結算畫面和對方二人互相辱罵 雖然我們雙方都沒有點出是在罵誰,但很明顯是在針對對方 當時我憤而直接向對方提告妨礙名譽,結果在三月的時候警方叫我去派出所做筆錄 並在今天(4/15),我收到彰化地檢署(P.S.我是高雄人)的刑事傳票,上面的被傳人身 分是寫"被告",我有另外去詢問有提供免費諮詢的律師,他表示雙方的傳票應該都會寫著 被告 問題: 那到這邊就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 1.假設只有我是被告,我應該是可以申請移轉管轄吧?(會不會過是其次),那如果雙方都 是被告呢? 2.如果我是以被告人的身分出庭,代表檢察官是覺得錯在我嗎?還是如同那位律師所說, 雙方都是被告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30.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6961026.A.01D.html ※ 編輯: juiliang (36.237.30.226 臺灣), 04/15/2020 22:37:31
justicesword: 1可聲請,但通常不會過。2不同案件的被告 04/15 23:18
好的!感謝你的解惑! ※ 編輯: juiliang (36.237.30.226 臺灣), 04/15/2020 23:20:53
andyyeh20237: 怎麼不在滿半年的前一天去提告咧,有互罵提告的話, 04/17 02:41
andyyeh20237: 自己也很有可能被告 04/17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