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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該網站的簽約作家,看你的論述,顯然是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解釋:你與出資網站應該是屬於「承攬契約」,而非雇用的上下從屬契約 那麼你若與網站沒有「其它約定」,那麼你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 格權,是毫無問題的。 因此,你的文章遭到出資網站,改以其它作者名稱,確實是侵犯著 作人格權,這點也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出資網站告訴你,你的言論是「公開」且「不正確的」,這就有點矛盾 公開資訊並沒有問題,因為你的著作人格權確實被侵犯,至於不正確的,如果 真是不正確,為何要回覆你,會請LINE 與 Today撤掉文章? 除非你的言論有其它不正確的文字,不然我不認為他告得了你。 另外 如果你要採取法律行動 可以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第93條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建議你 收集所有證據,例如LINE、Today的網頁存檔、網站回應你的訊息、過去你發表文章的 存檔,你在粉專的發言等等 ※ 引述《furudelika (工藤)》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法律版的高手大家好 : 敝人曾經是某個網站的簽約作家 : 後來合約終止之後 : 他們竟然在網站搬家後 : 使用我的文章,掛上他們內部使用的筆名發表 : 發表時間大約是去年一月到四月 : 還授權line today轉載 : 我去年底發現了一篇,寫信(G-mail)要求他們撤掉卻沒有得到回應 : 今年又發現了第二篇之後,我在個人粉專上公開要求他們撤掉,或是改回我的名子 : 他們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才回應我私訊粉專的消息,他們說會請line today撤掉,不過 : 他們認為我發表的言論是公開且不正確的,因此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 後來我去挖了一下,竟然發現他們用了將近10篇的文章,儘管當初有授權他們著作財產權,但他們亂掛作者已經觸犯到我的著作人格權了 : 問題: : 我希望能夠跟他們求償,請問具體該怎麼做呢?這種問題有需要請到律師嗎,或是我自己 : 該如何提告呢?而他們有涉及到刑法問題嗎? : 又,對方有可能因為我公開發表聲明而告我什麼呢?在法律諮詢時,是有律師表示如果法 : 院不認為這是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有可能會構成誹謗。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95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15.1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7520527.A.4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