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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B協議購買預售屋,雙方談定由A出資頭期款160萬,B負責房貸 繳足100萬後,A拒絕支付剩餘60萬。理由為缺乏產權。 1.B遂而尋求公證確保A之產權持有,被A拒絕。 2.向建商公司的房屋合同補上A方姓名確保產權,因A不同意提供存摺對保而拒絕 至今B向A溝通仍無解 例:B提議戶名改為A並由B承擔頭期款、A擔負房貸 (X)   B提議由A全部吃下 (X) 問題:若因A惡意拖欠導致解約,A已繳交100萬將由建商沒收。B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79.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9940603.A.57A.html
taoist9999: 協議不成,就是按照原來的契約走。至於有無書面,就是 05/20 10:41
taoist9999: 舉證問題了。 05/20 10:41
taoist9999: 我論A、B兩人都後悔了,不想自己一人全部吃下來。 05/20 10:43
cka: 是夫妻的話 現在應該也結不成了吧 05/20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