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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台北市萬華區 一處老舊的(三合院)四層公寓社區, 房子蓋建的很有趣, 社區大門蓋在馬路旁, 但卻必須經過25公尺的一樓長廊, 長廊挑高3.2公尺, 長廊的上方也是四層樓的公寓, 所以長廊的產權有 3/4 屬於馬路旁的 3住戶(2、3、4樓)所共有, 長廊 1/4 產權,屬於社區內 24住戶共有。 穿越25公尺才能抵達社區, 社區中庭有一個露天的公共區域, 公共區域的大小約 25公尺 * 20公尺, 左方有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前方也是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右方也是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總共有24戶) 社區中庭有打地界鉚釘, 介紹社區中庭的產權分配如下: 中庭 1/2 左方區域產權歸左方八戶, 中庭 1/2 右方區域產權歸右方八戶, 所以前方的八戶沒有中庭的產權, 而前方八戶的公共持分在更前方的馬路。 民國83年請里長列席, 召開住戶大會,並做會議紀錄, 之後卻 『沒有送件』到 台北市建管處 成立管理委員會。 現在把重點拉回到 長廊, 長廊 經過所以住戶同意,劃設兩個汽車停車位, 停車位採輪流登記,每個月的月租是新台幣 2,000元, 經過了25年,來到了民國108年, 扣除必要的開銷,(洗水塔、地面重鋪、換鐵門....) 且住戶平時不需繳納管理費, 總經費餘額約新台幣32萬元, 主任管理委員 決定以 1萬元/戶 發還公積金。 社區中,有一戶新來戶(60歲)林太太,沒有買到長廊的產權, 所以主任委員沒有發給 1萬元給新來戶林太太。 且, 主任管理委員認識(現時已搬離) 之前有擁有長廊產權的住戶(楊先生), 主任委員口頭詢問楊先生『是否仍舊保有 1/4 * 1/24 的產權?』 楊先生回答:『仍舊保有全部 1/4 * 1/24 的產權。』 所以發給了楊先生 1萬元, 並請楊先生簽名 + 蓋章承認。 此位楊先生隱瞞了已經有 (1/4*1/24) 的 1/4 產權遭到法院拍賣的事實, 公積金24萬元全數發放完畢之後, 從法院取得(1/4*1/24) 的 1/4 產權的 S先生出現, S先生 向 主任委員出示法院所發的產權證明, S先生 向 主任委員請求返還 1萬元的 1/4 給S先生, 但主任委員以下 3 點說明: 1. 主任委員認為所有作業沒有疏失。 2. 已經領取1萬元的楊先生不願意返還2,500元。 3. 楊先生主張公積金是26年累積而來,S先生產權僅購買約2年,沒資格領取。 S先生向主任委員主張如下: 1. 一樓住戶 印先生 從民國70年就已經住在社區, 且印先生住逾35年以上, 民國106年將房屋賣出給 (新)汽住戶, 而 印先生 搬至附近,且時常相遇, 主任委員 卻仍然將完整的1萬元公積金, 發給(新)汽住戶。 2. 請主任委員設法請 溢領的楊先生返還新台幣 2,500元。 =========我是分隔線=========== (上方文章中未出現的) 一位(70歲)賴小姐, 賴小姐是屋主許先生的老婆, 許先生 擁有右方一樓兩戶住家的屋主, 且許先生擁有完整的產權 與 權狀, 賴小姐不滿主委已經許久。 此次公積金 1萬/戶 * 2戶 皆由屋主 許先生所領, 所以發起個人抗爭活動, 活動內容: 1. 使用廢棄未懸掛車牌摩托車,強行霸據其中一個停車位, 且使用手寫公告,表示車位產權屬於賴小姐所有。 (主委表示,賴小姐佔據不肯付費, 所以另一車位也無法收費, 社區頓時每個月少收入 4,000元) 2. 使用大量的廢棄家具 與 盆栽 佔據 右方中庭公共區域, 佔據領地已經達到右方的 1/2 面積(即整個中庭的1/4)。 使用 口說,向大家宣示佔據的地區不屬於公共區域, 屬於 許先生 個人所有。 以上種種麻煩事, 主任委員預計於2020年06月中旬召開住戶大會。 問題01: S先生是否有權利主張請領公積金 2,500元? 問題02: 關於楊先生溢領2,500元的公積金, S先生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必要時,該如何採取法律途徑? 問題03: 賴小姐 將 廢棄機車 霸佔部分私有公共區域, 有法律可以管轄嗎?(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有辦法解決嗎?(移動他人摩托車未至毀損,最多強制罪,但不用賠) 問題04: 賴小姐 使 社區 每個月損失收入 4,000元, 有機會可以求償嗎? 改使用哪一條法律求償? 問題05: 賴小姐 佔據 社區中庭的範圍達到右半部的1/2, 社區中庭整個右半部是屬於右方八戶的全體權力, 已經侵犯其他住戶的權力, 除了道德勸說外, 有法律可以管轄嗎?(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有辦法解決嗎? 問題06: 主任委員對於沒有持有公共區域產權的新來戶的林太太, 則是完全拒絕 新來戶林太太 將腳踏車 或 摩托車停入, 並威脅若強行停入,將上鎖予以管制, 請問 主任委員 和 林太太 哪一個比較合乎 法理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上/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9.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0125656.A.BB4.html ※ 編輯: newsamwang (150.116.19.106 臺灣), 05/22/2020 17:49:00
a9301040: 問題跟問題的先決事實過多,找律師整套處理比較快 05/22 19:24
comboking: 2500告上法院發?really?? 05/25 00:19
newsamwang: 2500告上法院,取得後,可以全數捐出 05/25 12:19
newsamwang: 目的只為了告訴主任委員,該我的權利 不可以擅自做主 05/25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