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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正要租房. 而市售租賃契約書(一般房東給房客簽的紅色封面契約書)裡面 大多數條款明顯權利偏向房東, 而房客通常很難再提要求更改內容, 當然可以不簽, 但找別的房東也是一樣情況, 且容易被視為麻煩者而增加租屋困難, 非租房居住不可 的情況下最終也只得簽下 問題:市售租賃契約書, 若不刪改條款或加註即簽約, 內政部在2019年已公告之「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新聞是說, 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 但有點擔心簽約即被視為放棄應有權利, 所以我想問這樣簽下的約, 契約書內明顯違 反房客應有權利的條款是有效還是無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13.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0230379.A.FF8.html
a9301040: 應記載不得記載,這個東西是法規命令,契約約款與之牴 05/23 20:26
a9301040: 觸無效 05/23 20:26
a9301040: 但你承租的是不是「住宅包租契約」請先釐清這個基本事 05/23 20:26
a9301040: 實 05/23 20:26
jjeffrey1015: 推樓上,其實還有規範非具消費關係的XD 05/23 21:31
jjeffrey1015: 但重點在於,你認為的應有權利未必和內政部規範一致 05/23 21:33
taoist9999: 《消費者保護法》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規範「 05/23 21:37
taoist9999: 企業經營者」之「出租人」。 05/23 21:37
taoist999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應約定及不得約定 05/23 21:38
taoist9999: 事項」是規範非「企業經營者」之「出租人」。 05/23 21:38
感謝各位大德的解惑 弄清楚了不少 ※ 編輯: urreed (123.110.213.217 臺灣), 05/24/2020 03: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