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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好。 我阿公有一棟60年的老三合院, 十幾年前拍賣掉了,我叔叔一家跟得標者承租續住。 上個月我叔叔要搬走了,跟我說得標者只有地權,沒有地上權, 我想要保留木門窗跟鐵窗,可以拆下來帶走, 所以我有請人來拆除、搬走。 我叔叔正式退租後一個禮拜,地主跟我說她有地上權, 我這樣是偷竊、毀損她的財產。 我跟地主約見面,跟她道歉並承諾會把物件都歸位。 後來我們在鄉公所開調解會, 除了物件歸位的條件,地主又開一筆精神撫慰金。 (我叔叔搬走時,留了滿屋子的垃圾, 屋主覺得他應該付垃圾清潔費,但是我叔叔避不見面, 屋主就用精神撫慰金的名目,改跟我討一萬五千元) 當天開完會,委員說我們下一次開,再來提金額的部分, 故當天的紀錄,沒有寫到精神撫慰金這件事。 昨天(週六),我已經把所有木門窗歸位, 請土水師傅把鐵窗裝回,結束後也請屋主來檢查, 屋主表示滿意了。 問題: 請問各位,這樣我是否已無毀損或是偷竊的責任, 有需要再開一次調解會嗎?(屋主已無理由提告我?) 或是我應該再去開一次,調解會中再不同意支付這筆精神撫慰金。 若是調解會破局,後續我還會有其它責任嗎? 謝謝您的回應!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32.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0324207.A.45B.html
ChrisBear: 沒有這回事 05/25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