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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因公司不發獎金與不給請特休,上報勞工局後遭報復非法解雇, 敝人勞務提供地為台北辦公室,但總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發訊去台中開會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為國定假日發訊),其中皆有回覆不願與HR私談有事到調解委院會處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證,後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曠職解雇且於調解期間, 目前再打雇傭關係訴訟,也申訴違法勞基法第八條不利勞工行為。 問題: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辯回覆: 台中為工作地點,就應前往提供勞務,不到即屬曠職。解雇因曠職跟不發獎金與 不給請特休無關。以下個人疑問: 1. HR並非我直屬主管,有權要求提供勞務?也沒任何主管授權證明。 2. 雖然HR可能為直屬主管委託,但LINE無表明原因回訊也不說明,要告知不願與HR私談 也沒發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屬曠職(也才發三行同樣的話來台中開會)? 3. 此應為不利勞工行為?假日發訊不表明原因,後每日複製貼上每日發來台中開會, 這樣能屬曠職?且敝人每日還是有前往台北辦公地提供勞務皆有打卡紀錄。 4. 工作地點為必要勞務提供地?原勞務提供地為台北,但工作地點有台中、海外,每天要求到他地工作應為不合理要求?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05.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0831453.A.22B.html ※ 編輯: liam185 (220.133.105.149 臺灣), 05/31/2020 01: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