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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ft (881 forever)》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先前與某科技公司上班,當時談定的薪資為Nx14個月, : 有簡訊為證,月薪為N年薪為14個月 : 但後來聘書上只有寫月薪 : 今年被資遣了,只給我0.5個月照比例算的資遣費 : 問題: : 我可以追討2個月照比例算的年終獎金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對資遣費的算法是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另外,年終獎金能不能做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 其實是要看年終獎金的性質 例如:在工作之始,即約定年終獎金的給付(如年薪14個月), 那就表示,無論如何,年終獎金就是兩個月,這屬經常 給付,所以是該列入平均工資。 例如:年終獎金未承諾多少,而是依據營業單位的盈利分配, 就不會列入平均工資。 因此,依據你的情況,雙方先前談定的薪資,確定為年薪14個月 本來是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但是你又說公司在實際聘用你之後,聘書改以"月薪"計,相當於 公司改變了勞動契約,若你又無提出異議的話,依據民法的契約 原則,客觀來說,你是同意這樣的改變,倘若公司以此為主張, 除非能打官司解決,不然你很難主張。 最後 若打官司也只會有兩種結果 法院判你勝訴,多2個月的攤入平均工資當分母。 法院判公司勝訴,維持原來資遣費。 如此而已,至於要不要走入法院,你自己衡量時間金錢成本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11.1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2031383.A.B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