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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某私立大學在聘請「短期專『任』教師」 屬編制內並保公保 且行之有年 最近被教育部說不行,身份應為「短期專『案』教師」 屬編制外,並應保勞保 然後目前在聘期內的教師都要立刻轉勞保 之前保的公保都註銷且公保費不得退還 問題: 被誤保並非教師所願 教育部可以這樣溯及既往嗎? 有哪些法條對教師較有利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5.57.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2276133.A.30B.html
ncnuboy: 問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吧! 06/16 16:27
He: 私立大學教職即便是專任也不該是公保吧?行之有年不代表是合乎 06/16 21:38
He: 規範的啊... 06/16 21:38
smallroad: 樓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就定有明文了 06/17 06:52
smallroad: 樓主的問題應該「短期」是多短,一年一聘嗎? 06/17 06:54
jg065: 是一年一聘的,但我有續聘過 06/17 12:45
a9301040: 聘書上寫什麼,專案還是專任? 06/19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