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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親友從事10逾年的服飾修改工作,近期搬遷店面 整理過程有一大堆客人未領回的衣物, 因為是地方小店,各種衣物大多只會註記欲修改處,頂多留個姓氏加稱謂(如某先生/小 姐) 如今親友對一大堆修改好卻未領回的衣物,已經不記得當年的客人是誰,更無法聯絡通知 取件 因為新店面也無法繼續堆積這些陳年舊帳 想丟棄又有點擔心,因為過去也遇過不理性的客人(原因非弄丟或丟棄) 問題: 1.有先查過民法589-601條有關寄託人與受寄人的法條,但不確定欲修改服飾之人(寄託人)與修改人(受寄人)之間的定義是否適用 2.因此想詢問專業與經驗人士的作法與建議 有先想過:形式上還是先貼公告招領一個月,但無人認領是否有權力由親友決定?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71.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3319704.A.AAB.html
iscu: 那些一直忘記去領的客人會在搬遷後突然想起來.. 06/29 09:59
iscu: 然後就跑去糾纏什麼的... 06/29 10:00
iscu: 理論上是可以要求對方證明有把衣服交給你啦... 06/29 10:00
iscu: 不過光是一直跑來盧也夠你煩的了 06/29 10:01
makooo: 光是未領回的衣物就佔了新店面一大部分的空間,所以很困 06/29 13:56
makooo: 擾。所以想了解依法有什麼解決途徑,或是賦予相關權利處 06/29 13:56
makooo: 置這些未領回衣物 ﴿ 06/29 13:56
iscu: 民法 936 06/29 14:20
makooo: 已獲解答。此狀況在法律上偏向無名契約,也難認定受寄與 06/29 16:41
makooo: 寄託關係,所以法無解,只能「自行解決」 06/29 16:41
makooo: 謝謝i大回應 :) 06/29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