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uedolphin: 前兩天新聞不是有個管委會直接上法院法拍了 07/17 11:43
→ bluedolphin: 用法拍來逼繳 07/17 11:43
推 hsinyeh: 不行 07/17 12:02
→ taoist9999: 問題是債務人現在就已經主張拒絕給付之時效抗辯權了, 07/17 12:55
→ taoist9999: 又要叫他放棄消滅時效利益,這怪怪的吧? 07/17 12:55
推 cape129: 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可以朝著承認的方走 07/17 18:30
→ a9301040: 新債清償,找律師寫契約吧 07/17 20:17
→ mechman: 可以立據使其承認20年的管理費,經承認日後即不得再以時 07/17 23:55
→ mechman: 效抗辯(除非又再次經過5年時效不中斷) 07/17 23:55
推 KKyosuke: 承認債務跟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又不衝突.. 07/18 01:19
推 CCWck: 第 147 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07/18 05:10
→ CCWck: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 07/18 05:10
→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推 cape129: 承認債務同時主張時效抗辯,當然就沒中斷的效力。但承認 07/18 08:48
→ cape129: 債務且同時不主張時效抗辯,應有中斷效力 07/18 08:48
推 cape129: 147條是不得預先拋棄,已有時效利益而不主張抗辯權或拋 07/18 09:04
→ cape129: 棄應是沒有禁止 07/18 09:04
推 CCWck: 債務因時效完成後再為承認,應該也無中斷和重行起算 07/18 09:29
推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完 07/18 12:53
→ cape129: 成後所為之承認,本無中斷時效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 07/18 12:53
→ cape129: 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 07/18 12:53
→ cape129: 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 07/18 12:53
→ cape129: 經完成拒絕給付 07/18 12:53
推 CCWck: 感謝樓上打臉 07/18 13:27
推鄉民們教學相長,虛心受教
※ 編輯: MartinLK (59.124.113.4 臺灣), 07/18/2020 13: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