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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 第 147 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07/18 05:10
CCWck: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07/18 05:10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CCWck: 債務因時效完成後再為承認,應該也無中斷和重行起算 推 cape129: 承認債務同時主張時效抗辯,當然就沒中斷的效力。但承認 07/18 08:48
cape129: 債務且同時不主張時效抗辯,應有中斷效力 07/18 08:48
cape129: 147條是不得預先拋棄,已有時效利益而不主張抗辯權或拋07/18 09:04
cape129: 棄應是沒有禁止07/18 09:04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完07/18 12:53
cape129: 成後所為之承認,本無中斷時效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07/18 12:53
cape129: 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07/18 12:53
cape129: 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07/18 12:53
cape129: 經完成拒絕給付 07/18 12:53
若欠繳戶不願一次繳清管理費,我現在的做法步驟是 1.同意繳清一部分金額,餘額緩繳 2.同意之後每季結束後季繳,但不得遲繳 3.只要一次遲繳就要補回20年來的欠繳金額,代表他承認20年內欠繳的金額 4.開會後申請法院拍賣 我若立據內容如下,不知道有無該修改處 XX社區X號X樓 所有權人: 今經協調同意支付新台幣 元 ,並緩繳應繳納之公共基金餘額,且每季末匯款支付公共基金, 如再度延遲繳納,同意一次繳清自2000/1/1起至2020/7/1 之應補繳餘額新台幣 元,如經管委會相當期限催告仍未繳清, 同意依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立據人 ※ 引述《MartinLK (X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社區某戶長期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依照民法只能跟對方追討五年欠款, : 管委會主委已經發存證信函要求繳納這五年應繳金額20萬 : (包含每戶去年專款專用的應負擔金額4萬多) : 問題: : 假若對方只願意協商支付五萬,管委會可以要求立據 : 給予緩繳(暫時不追討),但要求對方放棄時效抗辯權, : 一旦日後再度欠繳,一併追討這20年來欠繳的64萬管理費(不包括利息) : 要求立據放棄時效抗辯權,直接開區權會,管委會代表請求法院法拍不動產 : 請問可以這麼做嗎,立據有無該注意的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1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5050639.A.E58.html hsinyeh: 貴管委會應該要請律師 07/20 09:43
MartinLK: 其實追討的額度,也才20萬,花律師費又少了五萬 07/20 16:14
mechman: 請律師審一下契約應該不用5萬吧 07/20 17:04
mechman: 建議加上違約逕行強執條款並請公證人公證。 07/20 17:08
hsinyeh: 但是這也不是生活法律問題 07/21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