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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問一下 若是因為消費購物糾紛 對方誤告詐欺 結果最後是一場誤會 雙方寫好的和解書 是要去偵查隊還是去受理案件的派出所呢? 打給165 他們叫我們直接去找偵查隊的詐欺業務承辦人 但律師朋友卻說 要我們去原派出所 請原派出所呈上 因為說案件尚未轉到偵查隊 說要這 樣轉@@ 疑問很大的是 不是只有偵查隊才有權限解除警示嗎 那為何還要跑到原派出所 再者關於新版民眾解除警示帳戶書 並沒有提到 說要等案件到偵查隊 難道要等偵查隊送 地檢署發傳票 我才知道要去? 這樣不就失去寫和解書 想要提早解除警示的意義了嗎? 還請各位大大 幫忙求解? 附上刑警朋友 提供的新版民眾解除警示帳戶書 https://i.imgur.com/swjgvBI.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7.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5837478.A.B09.html
dtft003: 去偵查隊,卷偵查隊調系統就有 07/27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