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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因為某戶當初買到住家有瑕疵,告過前屋主且勝訴,因法院判定[無法居住],該戶也任由 空著20多年沒繳管理費也不維護。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只能依法追討五年內金額,有發 存證信函,但表示不想繳交或只願給三萬當作和解金額。主委有在存證信函訂期限催告, 對方說就算申請支付命令,他會以法院判決[不能居住]為由申請異議進入訴訟。 問題: 1.申請支付命令,應該以權狀上的[通訊地址](新北地院)為主?或他說平常住台南,若設 定戶籍地在台南,他提出異議我們就得去[台南地院]調解+訴訟?或是我們現在才訂立規 約,以[士林地院]為訴訟地點還來的及嗎? 2.要若過程中,他先把房子賣了(也許假買賣,或換人借名登記),之前的欠款都要不回? 3.他以法院判決,所以拒繳管理費,於法有據?或只是想協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0.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6778443.A.A9A.html
b01303099: 支付命令管轄會受限於第1條,文義上住所優先。但或許 08/08 20:46
b01303099: 可以思考看看14條 08/08 20:46
MartinLK: 請問是哪條法律? 08/09 07:08
剛剛網站上找到這段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 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 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 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 ,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編輯: MartinLK (114.36.20.213 臺灣), 08/09/2020 07:41:43
MartinLK: 住所是指 權狀上的地址為先嗎? 08/09 07:48
Yyyyyy: 權狀通常是登記當下屋主的戶籍地址 支付命令要用最新的 08/09 10:58
Yyyyyy: 不確定的話就別寫 等法院補正通知書來再拿去戶政查 08/09 10:59
taoist9999: 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所謂之「住所」係指民法第20條第1 08/09 20:04
taoist9999: 項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渝上字第2454號意旨參照 08/09 20:05
taoist9999: )。 08/09 20:05
taoist9999: 司法實務對「住所」之認定,則通常是以戶籍為主。 08/09 20:06
taoist9999:   08/09 20:07
taoist9999: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08/09 20:08
taoist9999: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08/09 20:08
taoist9999: 事訴訟法第510條)。 08/09 20:08
我最在意的問題: 因為社區大樓在台北士林區:內湖的士林地院去遞狀 欠繳戶說住在台南(戶籍?) :我們要去台南調解? ※ 編輯: MartinLK (114.36.20.213 臺灣), 08/09/2020 2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