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01303099: 支付命令管轄會受限於第1條,文義上住所優先。但或許 08/08 20:46
→ b01303099: 可以思考看看14條 08/08 20:46
→ MartinLK: 請問是哪條法律? 08/09 07:08
剛剛網站上找到這段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
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
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
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
,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編輯: MartinLK (114.36.20.213 臺灣), 08/09/2020 07:41:43
→ MartinLK: 住所是指 權狀上的地址為先嗎? 08/09 07:48
推 Yyyyyy: 權狀通常是登記當下屋主的戶籍地址 支付命令要用最新的 08/09 10:58
→ Yyyyyy: 不確定的話就別寫 等法院補正通知書來再拿去戶政查 08/09 10:59
→ taoist9999: 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所謂之「住所」係指民法第20條第1 08/09 20:04
→ taoist9999: 項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渝上字第2454號意旨參照 08/09 20:05
→ taoist9999: )。 08/09 20:05
→ taoist9999: 司法實務對「住所」之認定,則通常是以戶籍為主。 08/09 20:06
→ taoist9999: 08/09 20:07
→ taoist9999: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08/09 20:08
→ taoist9999: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08/09 20:08
→ taoist9999: 事訴訟法第510條)。 08/09 20:08
我最在意的問題:
因為社區大樓在台北士林區:內湖的士林地院去遞狀
欠繳戶說住在台南(戶籍?) :我們要去台南調解?
※ 編輯: MartinLK (114.36.20.213 臺灣), 08/09/2020 2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