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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面試到一間澳門的接案公司 有接一般案,也有接賭場案 他們是說不會做賭博系統,只會做活動或行銷的landing page 這樣算合法嗎? 按照我的理解,對象是澳門的合法賭場,要說意圖聚眾賭博也是發生在澳門,應該是沒關係? 不過不是法律專業,還是感覺毛毛的,不想看到可怕的檢察官叔叔 請問台灣法律有這類的前例嗎? 如果在合約上加一些條款(例:不得令乙方進行違反台灣法令之行為)會有幫助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33.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7827089.A.FFD.html
rock0807: 真的違法的話 不是照你的理解 是照賭場被查獲時的證據 08/19 18:18
rock0807: 還有勾稽共犯的資料等等 因為到時候所有共犯的說詞都會 08/19 18:19
rock0807: 跟你差不多 08/19 18:19
krit1009: 但受害者畢竟是看你所產出的廣告而受害不是嗎 08/21 01:32
taoist9999: 建議不要接這種案件。 08/22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