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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Lifeismoney/M.1598080121.A.A26.html 剛剛在別版看到的文章 請問按照法律 店家可以說以機器為主 而不是標價的價錢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37.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8187378.A.C9B.html
taoist9999: 《民法》(下同)第154條: 08/23 21:21
taoist9999: Ⅰ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 08/23 21:21
taoist9999: 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 08/23 21:21
taoist9999: 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08/23 21:21
taoist9999: Ⅱ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 08/23 21:21
taoist9999: ,不視為要約。 08/23 21:21
taoist9999:   08/23 21:21
taoist9999: 按第154條第2項本文意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 08/23 21:21
taoist9999: 視為」要約。 08/23 21:21
taoist9999: 次按第345條意旨: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08/23 21:21
taoist9999: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08/23 21:21
taoist9999: 查本件「仿牛仔棉褲」(貨物)標定「390元」(賣價 08/23 21:21
taoist9999: )陳列,依第154條第2項本文,視為出賣人就「仿牛 08/23 21:21
taoist9999: 仔棉褲」買賣契約之要約,且不容出賣人事後舉證推 08/23 21:21
taoist9999: 翻。出賣人並依第154條第1項因此要約而受拘束。 08/23 21:21
taoist9999: 次查出賣人及買受人「仿牛仔棉褲」及「390元」互相 08/23 21:21
taoist9999: 同意時,依第345條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08/23 21:21
taoist9999: 故本件「仿仔棉褲」應以貨架上標定價格之「390元」 08/23 21:21
taoist9999: 出售。 08/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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