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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了一下得到的資訊是本票時效為三年 必須要本票裁定方能延長時效,且要在裁定後的六個月內去做強制執行的動作,當作是行 使本票方能真正繼續延長。 那因為去跑這些流程也都需要時間、金錢,我也知道對方現階段就是無法將錢還我(其名 下無任何存款及不動產),所以個人覺得做這些程序較無意義。 因此想到,如果我直接請對方針對這筆欠我的金額,再重新一張新的本票,而舊的那張作 廢,這方法是否可行呢?未來如若真的得對簿公堂,此舉是否正當、合法的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幫忙解答了,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26.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8249018.A.B46.html
a9301040: 裁定後直接換發債權憑證,三年更新一次 08/24 22:39
hsinyeh: 為啥是三年更新一次? 08/27 10:28
CCWck: 應該是民法第137條,但不適用第3項。 08/27 11:38
stevenchiang: 本票裁定不是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08/27 11:59
emily20: 票據法第22條 08/2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