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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被資遣後有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 現在想拿以前公司的EMAIL當證據。 問題: 請問可以拿公司的EMAIL當證據嗎? 因為理論上來說,公司的EMAIL是屬於公司的, 我電腦裡面有一些備份的EMAIL, 拿這些備份的EMAIL當證據的話, 請問會有問題嗎? 像是竊取公司電子資訊、營業秘密之類的…… 還是說,拿這些EMAIL當證據是合法的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喔! ██████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40.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0766455.A.333.html
iscu: 不要無故備份就沒事 09/23 10:48
a9301040: 證明的必要範圍內,且只提出於法院,沒啥大礙 09/23 17:04
michaelgodtw: 沒涉及商業內容都可以 09/26 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