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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4樓建築公寓,3樓為起火戶,4樓為延燒戶 (起火原因應為串接老舊延長線致使電線走火,目前等鑑定報告中) 經查相關資訊,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目前已整理相關受損裝潢、家具、家電等 聯絡裝潢公司進行估價作業中 問題: 一、起火戶有保住宅火險(不確定有無保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起火戶要求我們延燒戶除回復原狀估價單外,還須提供: 1.延燒戶屋主身分證 2.建物權狀影本 3.保險公司的損失清單及每一物照片 1.2用途不明,問起火戶屋主也沒下文 3.保險公司的損失清單部份比較疑惑 就所理解,延燒戶是對起火戶求償, 起火戶另向他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現卻要求延燒戶準備他的理賠申請相關文件(損失清單跟每物照片) 請問延燒戶是否有「義務」要提供損失清單與每物照片予起火戶? 或是可僅以裝潢估價單向起火戶求償即可? 二、因房子已被燒過(部分區域很嚴重,已毀損無法使用) 是否可申請不動產鑑價或結構安全檢測, 另向起火戶申請房屋價值減損損失? 三、所謂「回復原狀」是指: 1.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 2.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四、民法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這裡的金錢賠償會算折舊嗎? 或是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的價額賠償,以市價計算。 如物品無市價或損害數額無法確定者,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由法官酌定之。 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96.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1611495.A.3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