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185 (反省 省思)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散播個人真實感受能算毀謗?
時間Tue Oct 13 03:17:01 2020
因為留言某餐廳“服務差難吃別來”,老闆回覆我在惡意攻擊若不撤下要告毀謗,查了
刑法310要能證明真實者不罰,311適當之評論不罰
以下問題請求指點:
1. 但這種個人感受真實感受要怎麼證明呢?或我可以歸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怕大家吃到難
吃的東西?或看到臭臉吃不下
另外適當評論定義也很模糊-_-a
2. 假設真被告,但當時沒留下用餐紀錄,後來再吃一次錄影可以當證據(我感受還是會
一樣的)?
3. 再來延伸,若以上不罰的話,我請朋友一起分享我的真實感受他們應該也不算毀謗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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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220.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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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am185 (27.52.220.14 臺灣), 10/13/2020 03:19:54
→ jenoren: 呃,其實你的問題在網路上爬文、關鍵字(負評 誹謗)一 10/13 06:15
→ jenoren: 下,就有非常多律師提供專業意見了…以下例示其一: 10/13 06:15
→ jenoren: 然後每則評論都是每位消費者個人的真實感受與描述,你分 10/13 06:15
→ jenoren: 享你的,朋友分享朋友的。你朋友若從未實際消費過,卻為 10/13 06:15
→ jenoren: 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以文字方式散布)之行為,反而他有 10/13 06:15
→ jenoren: 成罪之虞。 10/13 06:15
→ jenoren: 請勿節外生枝、製造紛爭,浪費司法資源。 10/13 06:15
→ bearq258: 如只有這幾個字 單單要報案就會被警局勸退 10/13 17:49
推 taoist9999: 你有言論自由,對方有訴訟權及名譽權。 10/13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