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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敝人服務的公司今年被收購(生效日還沒到),母公司即將換人。 原本員工以為公司會依照勞基法或企業併購法在生效日前30天通知員工留任與否,或發給留任意願書, 結果公司認為未涉及法人人格消滅,且沒有勞動條件變更(至少目前沒有,合併後會不會有什麼變動不知道),沒有必要通知,據說公司有向經濟部去函以及跟勞工局確認過。 問題: 請問若我在合併後不願意留人任,可否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通知公司並要求資遣與非自願離職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2Q4D1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44.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3802807.A.CE9.html
oper51110: 補充一下有去勞工局問過,但當時的律師有點一問三不知 10/27 20:51
oper51110: 連企業併購法都不清楚QAQ 10/27 20:51
bluedolphin: 這種情況是自願離職吧 勞動條件沒變你自己不想幹了 10/28 09:53
bluedolphin: 喔我對這個不懂 只是疑惑 10/28 09:55
bluedolphin: 母公司換人 所以你們是子公司? 收購後公司仍然存在? 10/28 09:57
sindyevil: 可以確認一下併購後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勞動條件改變, 10/28 10:12
sindyevil: 比如工作場所變更,工作時間和內容等和原本內容差異太大 10/28 10:13
sindyevil: ,或者薪資報酬改變等等,有時候只是不在當時資遣不表示 10/28 10:13
sindyevil: 之後不資遣. 10/28 10:14
me410: 你們入職有無簽合約?有簽的化公司名字有無變動? 10/29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