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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如題,房東A於11月初承諾出租予欲自國外回台C(承諾意思表示透過賴,沒有書面,中間 聯繫均透過在台代理人B),於正式出租前約定1個月房租為定金,如有違反不租情況該金 額視同違約金(房東也同時受拘束), 嗣于11/14經同意將該屋點交予代理人B(該屋已完成基本清潔及完整設備提供),期間代 理人提供足以讓人信賴效果歸屬本人C權限(點交後給付1個月租金押金2個月),惟稱C于 11/16歸國入住X屋,因受隔離14日要求,承諾隔離屆滿補簽正式租約, 嗣後C如期入住後以房屋不乾淨(疑似有跳蚤)為由,於11/23搬離X屋至隔離旅館入住, 並向房東主張該屋自始未達可供入住狀態,故不需給付任何費用....目前所有費用均在屋 主戶頭....C亦聲明12/1隔離期滿才把留置在X屋物品搬走,退還鑰匙! 問題: 1、 C之主張有無理由 2、房東A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3、房東A可否逕向地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求償對象是代理人及本人嗎?需先支會他們嗎?12/1退還鑰匙並取回物品後之押租金等 又該如何處理呢? 還請板上強人提供意見,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5.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6641003.A.E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