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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7/5 因某商家騎樓鐵釘露出,我的腳遭劃傷 店家不予理會,故提告過失傷害 但當下無法知道要告誰(店家與樓委會與房東都再推託責任) 本來有詢問相關法律背景人員,是可以不指定告訴人,可由警察調查在來將關係人提告 但筆錄的時候,在警察的引導下,我變成只告商家(法人) 當下想說就算最後商家不起訴,我可以再提告他人 但警察的效率..... 就在過了五個月的最近才轉交地檢署,所以我怕離6個月追訴期也只差兩個禮拜 等判決出來就已經過了6個月追訴期,理論上無法再提告了 問題: 所以我想問 目前我可以再告其他人嗎? 我還可以告誰? 因劃傷的地點很肇責歸屬模糊,騎樓可能算公 有地? 如果提告他人後,第一個告訴對象判決也出來,我也接受後,後續提告部分要怎處理? 分開告與一起告有差別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166.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8298136.A.74D.html
taoist9999: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提起告訴,只須向偵查機關申告犯 12/18 21:40
taoist9999: 罪事實,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可,無須指明犯人。 12/18 21:40
taoist9999: 縱然告訴人不知加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是誰?亦可提起告訴 12/18 21:41
taoist9999: 。 12/18 21:41
km0220: 又是警察便宜行事 12/18 22:42
a9301040: 可以,你補狀進地檢署,上面寫你現在的案號 12/19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