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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公務人員不當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項拒絕受理陳情 陳情人想以行政救濟訴願請公務人員受理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問題: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32.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14950976.A.FC5.html
CKYww: 行政機構對陳情所為之函復並非行政處分 03/06 11:52
taoist9999: 行政機關未就人民陳情事項予以答覆,並非應作為而不 03/06 12:44
taoist9999: 作為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4裁40,書上看到的) 03/06 12:44
taoist9999: 。 03/06 12:44
taoist9999: 行政機關對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 03/06 13:02
taoist9999: 實陳述或理由說明,並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 03/06 13:02
taoist9999: 亦未直接影響陳情人之權利義務,自難謂屬行政處分( 03/06 13:02
taoist9999: 95裁1137,也是書上看到的)。 03/06 13:02
a9301040: 陳情本來就可以不用處理,尤其相同事情第二次陳情均可 03/14 18:45
a9301040: 不處理 03/14 18:45
a9301040: 你要訴願訴訟就去,駁回而已 03/14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