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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會問下面的問題,是因為看到上面這篇文章。 想請教的問題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及民法第487條的問題。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 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假設情況及條件如下: 一、勞工原本在家鄉台北市工作,月薪三萬元, 於一月遭原雇主違法解雇。 隨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二、勞工於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沒有勞保跟健保。 若瘋狂加班,單月薪水可超過四萬元。 三、勞工於十月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 這邊根據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 原雇主需給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資, 30k*10=300k 又根據根據民法487條:「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可以扣掉勞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後所得的薪資。 這邊其實是想問的地方,假設勞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後,開始瘋狂加班,每月領大約四萬元 ,六月到十月領得薪水為: 40k*5=200k 這200k是否會被當作「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如果是,感覺不合理,勞工離鄉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瘋狂加班,且沒有勞保 跟健保,但賺來的加班費,卻讓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於是在幫原雇主的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78.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16818305.A.71F.html
taipoo: 有勞健保紀錄的才會被計算,你不說真實報酬也沒有人會知道03/27 18:26
KKyosuke: 沒啥不合理的 新工作環境差難道要怪舊雇主? 03/27 21:11
furuuchitw: 沒有勞健保紀錄?那法院大概也會問目前有無工作或收入03/28 16:23
furuuchitw: ,這就看你怎麼回而已,你說沒有,就勞健保資料是真03/28 16:23
furuuchitw: 的沒有,法院更不可能去監視你,對方不爽也沒辦法,違03/28 16:23
furuuchitw: 反解僱本身就是對方的錯。 03/28 16:23
furuuchitw: 反之,對方若有證據能提出你的收入,那也跑不掉03/28 16:24
想請問一下 這邊可以只針對1-5月份的求職空窗期去請求補償嗎? 6-10月份因為已經有工作了,就不請求補償這樣。 ※ 編輯: PTT1774 (101.12.78.115 臺灣), 03/28/2021 19:50:53
furuuchitw: 前提是你被違法解僱的時候有即時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確認 03/29 00:04
furuuchitw: 雇用存在的事實,然後有調解成功或是訴訟成功確認雇 03/29 00:04
furuuchitw: 用關係,接著寫存證信函要求復工之請求,若被拒絕才 03/29 00:04
furuuchitw: 能進入這民法的主張 03/29 00:04
KKyosuke: 事實上法院就是這樣算的啊 03/29 00:14
KKyosuke: 1月解雇 10月勝訴 雇主的義務是"解雇後每個月給3萬塊" 03/29 00:14
KKyosuke: 勞工六月找到工作每個月領超過三萬 那只會讓六月以後的 03/29 00:15
KKyosuke: 薪資請求權被扣除而已 03/29 00:15
KKyosuke: 不會說你六月找到一個月入10萬的工作回過頭來扣抵1-5月 03/29 00:16
KKyosuke: 的薪資 03/29 00:16
KKyosuke: 我看推文你的疑慮好像是這個? 其實不用擔心 03/29 00:17
rinatwo: 上面有人在亂講 確認僱傭關係跟請求薪資可以一起好嗎 03/29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