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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原PO目前在跟老婆打小朋友扶養費的官司,目前一審勝訴,我老婆沒上訴, 但原PO覺得月付的金額不夠,目前還在抗告中。 以下是判決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聲請人xxx成年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 xxx扶養費新台幣8800,如遲誤一期履行者, 其後之十二期亦視為亦已到期。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ooo新台幣24萬元。 問題: 目前原PO已針對108年10月1日後月付8800的部分提出抗告。 原PO想問的是:因為抗告中,原PO是否可以針對24萬的部分, 向法院先行提出“強制執行”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38.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23748627.A.983.html
KHlawtel: 主文有沒有宣告假執行,沒有就不行 06/15 18:43
q135q135: 同樓上看法 06/15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