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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與前任交往對象有借貸問題,已申請過支付命令, 但中間隔了好幾年,去年申請了強制執行扣薪資, 但被申請的公司提出異議,表明對方已離職非現職員工所以扣不到錢, 目前這件事又拖著了,但知道對方目前有其他工作 問題: 1. 如果對方一直換工作,我是否每次都要一直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第一次強制執行已經付過手續費,後續每提一次是否要再付一次手續費?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換新工作仍可以執行強制執行? 不用反覆申請跑重複的流程? 2. 我應該拿支付命令申請為債權憑證對嗎? 日後可以用債權憑證不定時去國稅局查對方是否有財產及收入? 3. 以上這些都要跑去對方的戶籍地申請嗎? 因我工作與對方的戶籍地在不同縣市 之前都是跑到對方戶籍地去申請,但長期沒解決又要請假去處理實在不方便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2.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24430037.A.AF1.html
iscu: 每次換工作都樣重新申請 06/23 15:00
iscu: 聲 06/23 15:00
core168: 每次查財產所得都要各250元,還沒討到債就繼續花錢,真 06/24 08:07
core168: 的是比氣長 06/24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