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ipoo: 沒有作廢的選項吧 07/02 03:05
推 taipoo: 檢察官不積極處理的下場就是瀆職枉法罪,要坐好幾年牢的喔 07/02 04:23
是嗎? 我舉個例子 如果填的被告 不是姓名 而是某團體職位
如:某某網站管理人、某某版版主、某某粉絲頁小編
這樣不會作廢?
※ 編輯: yoyoflag (1.173.124.47 臺灣), 07/02/2021 07:05:09
推 taipoo: 不會,地檢署會發給司法警察去調查出背後的真人到底是誰的 07/02 07:49
→ celtics1997: @taipoo 歡笑錢奴 07/02 08:46
→ celtics1997: 錢奴又在瞎扯 07/02 08:46
推 taipoo: 把不懂言論自由的人都關一關比較好,這樣才會懂得反省自己 07/02 08:59
→ sindyevil: 會針對程序進行狀況給予對應文件,比如行政簽結不起訴緩 07/02 10:58
→ sindyevil: 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等等文件. 07/02 10:59
推 loveloser: 1樓最近一直在亂推...言論自由跟提供錯務資訊是不同的 07/02 13:36
→ taipoo: 樓上,這就是你不懂他想問什麼問題了,懂嗎 07/02 13:40
推 sonrisalsh: 沒有什麼該狀有效無效啊就是不起訴啊 07/02 19:09
→ sonrisalsh: 沒有辦法特定被告連傳喚出庭都很困難吧 07/02 19:10
推 jenoren: 感謝15樓,大概是如此。 07/02 20:31
→ jenoren: 就是檢察官會分別為行政簽結;或不起訴、緩起訴書處分書 07/02 20:31
→ jenoren: 。 07/02 20:31
→ jenoren: 某樓邇來在生活法律板或法律板,不是不具體回答板友問題 07/02 20:31
→ jenoren: 就是質疑發文板友,不然就是回答的內容跟現行法律規範相 07/02 20:31
→ jenoren: 悖,在這裡又一直情緒性發言,真的很奇怪… 07/02 20:31
推 loveloser: 樓上你不懂言論自由啦 笑死 07/02 20:56
推 jenoren: @loveloser 真的…憲法第11條的我略懂,但我認真不懂某 07/03 03:08
→ jenoren: 個領域(?)的言論自由欸。 07/03 03:08
→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搞笑中 07/09 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