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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文具店及雜貨店購物 不論購買什麼東西,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卻只寫 「文具用品」、「電子產品」、「商品」、「雜貨」… 諸如此類的大概統稱 就算店家手開發票也堅持如此寫 問題: 請問專業版友們上述這種情形 撇開保固退換貨可能有認定上的糾紛以外, 1. 店家這樣的行為是否確實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 2. 承上題,此行為可能算是違反刑/稅/民法嗎? 3. 有一種情況是:商店願意拆封商品檢驗無誤後再付款(常見於電子產品),若商店開立上述這種模糊品名的發票,能否拒絕付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9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9.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28165633.A.38F.html
taipoo: 這種小錢的東西,沒有必要寫得很清楚,高價商品當然不一樣 08/06 02:28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亂回 臉不紅氣不喘 08/06 06:01
bsjimmy: 1樓你這個真的不能亂回 08/20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