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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大師好 請教一個案例 甲民國94年死亡 其繼承人有繼承財產 當時並不知道甲有積欠銀行債務 繼承人戶籍從出生至今皆跟甲在同一地址,無遷出戶籍過 後於104年收到某資產管理公司『平信』並以甲為名義寄來的催繳通知 當時繼承人以為是詐騙集團故不理會 之後再也沒收到任何有關此債務的信件 也無收到被法院通知被起訴之類的文件 也無收到支付命令或被強制執行之類的文件 今110年收到某銀行以甲之繼承人為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盡速還錢不然要提告 問題: 一、甲之繼承人於被起訴時,是否可以以時效超過15年為由時效消滅來抗辯? 二、時效中斷的幾個方式,『請求』,104年是以甲為名義寄來的催繳通知, 是否因為甲已死亡,變成無效請求,不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即便有生中斷的效力, 但甲之繼承人於這幾年間皆無被起訴,是否仍然代表請求無生中斷效力? 還是說起訴已死亡之甲,並拿到確定判決的債權憑證就發生中斷效力了? 聽說每五年更新一次就能一直中斷? 對於中斷在實務上的認定不太了解 有大師懂這塊嗎? 非常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55.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33100378.A.8A5.html
GarySu1104: 如果你要以這個理由抗辯,那你就讓他們告你好了 10/02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