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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應徵工作但內容和職缺不符 做到第二天公司給我簽了一份合約 上面寫工作未滿七個工作天不支薪 但我做五天就辭職了 對方不給薪水 我去找了勞基法的資料 有人說未滿七天不給薪水抵觸勞基法22條 第二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是後面有但書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想問一下 對方能引用但書不支薪嗎 如果不行的話是為什麼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0.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33362844.A.2F8.html
tintinhaha: 這條不是這樣用的,不支薪跟扣薪是兩回事 10/05 00:27
chinaeatshit: 沒有這種事 你只要有打卡記錄 只做一小時也要支薪 10/05 00:44
GarySu1104: 當然違法了,去跟勞工局陳情吧 10/05 01:47
samallan: 勞基法第22條但書是比如打工換宿這類以物代薪的方式 10/05 08:56
GeorgeKimo: 要從第1項看過來,就知道第2項指的是工資的給付方式。 10/05 13:16
amudi: 我之前在火鍋店只做半小時都有薪資可以拿了... 10/08 00:02
amudi: 原則只要有確實工作 做多少就是給多少的薪水 10/08 00:05
adamas0422: 有做事一定要給錢,沒有甚麼7日不給薪的貪小便宜規定 10/11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