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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簽到明年一月的室友一兩個月前就說想要搬家, 找替補, 當初想說我負責找的話, 他會覺得找不到人是我的責任 所以就由他找, 但經過一段時間都沒找到人來替補 而他10/15就要搬走了, 現在在問最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該怎麼辦 我們雙方簽的是制式的住宅租賃契約, 當初在其內的第13條勾選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而房間也沒問題, 不符合第17條的總總 他搬家只是因為換工作而已 問題: 我查了一下民法,在租屋方面好像沒規定那麼細,沒有適用的條件 又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沒有符合的條款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的特別法是我沒看到的? 回到簽署的制式租賃: 第13條 本契約於期限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不得任意 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逾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 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 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逾收支租金應返還與承租人。 因房子沒有問題,雙方應該不得終止,這個不得的效力,違反的話是可以沒收押金的意思? 契約書上沒寫我也不敢確定 而第二、三項,因為第一項就已經說不得了,應該不適用吧? 那我這已收的兩個月押金該不該還給室友呢?依據是什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90.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33838761.A.501.html
iscu: 不可違約,找不到人也依然要把房租付到完~合約到期才能退押金 10/10 13:58
iscu: 跟人合租時,記得先把任一方提前終止時該負的責任講清 10/10 13:59
阿那他如果違約了呢 ※ 編輯: RaY4451 (114.36.190.242 臺灣), 10/10/2021 14:02:09
iscu: 你說違約是指終止嗎? 就不得終止,哪個中文字看不董你說 10/10 14:11
iscu: 他要提前離開 還是要把房租付到租約結束 10/10 14:17
那他如果不付呢?不就是違約? 違約的話押金又要怎麼辦? ※ 編輯: RaY4451 (114.36.190.242 臺灣), 10/10/2021 14:20:59
iscu: 扣完房租不夠的部分找對方討, 超過的部分退還 10/10 14:26
請問這又是依據哪一條? ※ 編輯: RaY4451 (114.36.190.242 臺灣), 10/10/2021 14:27:07
eduishappy: 他自己要負責自己簽的合約,你不需要幫他想方法 10/11 00:46
mimily0504: 你們兩個都是承租人的話,房東都可以跟你們要房租 10/11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