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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想請問廣大的版友們: 今年7/21遇到喝酒(酒測1.多)的騎士因為發生行車糾紛導致對方不給我離開,還動手推 我,把車推倒,所以我動手回擊,事後警察把我們兩方帶回做筆錄,他對我提告傷害,後 來9/8上簡易法庭 檢察官問我有無動手,是否要和解,我回答我有動手與要和解,檢察官說到時候在詢問對 方是否要和解,簡易法庭告一段落。 9/28號收到警察送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主文就是我與他互毆然後罰3000元 理由處則寫道 「本案雙方均不提刑法傷害告訴,惟受處分人所為業已危害社會安寧秩序,審均受處分人 僅因細故即互相鬥毆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寧,妥處分文如主文表示。」 結果在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問題: 請問接下來這樣會面臨到什麼判刑呢? 而且想跟對方談和解,也沒等到通知,結果來了一張社會秩序案件處分書,裡面也說雙方 均不提刑法傷害告訴,那麼又怎麼會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呢? 如果想跟對方和解處理這事情,請問後續我該怎麼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7.82.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36548553.A.EB0.html ※ 編輯: guts0828 (219.87.82.162 臺灣), 11/10/2021 20:49:32
taoist9999: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罰。 11/10 23:16
taoist9999: 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才是刑罰。 11/10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