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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天進電梯,看到管委會貼出市府來的公文,說有某某住戶被檢舉在樓梯放鞋櫃, 對於被檢舉這件事沒什麼意見,只是好奇公文內的字句/法條, 因自己非法律專業,以下列出公文內容,想來請問一下專業的看法,謝謝 問題: (一)公文內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 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依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 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個人解讀: 依法規,有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時,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制止,制止不遵從者, 得報主管機關處理。可是"得"的意思不是你高興要或不要都可以嗎? (二)公文內寫依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 相關資料之提供。 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管委會應書面通知違規人,若經通知仍不改善, 請貴會檢送下列相關資料報本府依規處理。 黃字是公務員自己寫的,這樣有強制力嗎? 而且16條第5項都說"得"報主管機關處理了, 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制止無效就不管了,也不要報主管機關? (三)公文內寫倘貴社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 第36條第5款之職務,本府將依第48條規定處1000-5000罰鍰。 如前述問題,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例如口頭講一講、貼個公告之類), 但不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 以上問題再麻煩法律專業的板友幫忙解惑了,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5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42710530.A.998.html
CCWck: 管委會如果不作為並不違法,但管委會為了公共利益,要舉報 01/21 07:48
CCWck: 住戶也是可以的 01/21 07:48
chinaeatshit: 我家舊公寓 我在門口放鞋子也被鄰居拍照檢舉過 01/21 09:30
chinaeatshit: 當時市府工務局有派人來跟我 好好 溝通 0 0 01/21 09:30
sindyevil: 如果有火災意外等狀況管委會事前沒處理也會在災害後有 01/21 11:55
sindyevil: 被災害被害人或其家屬求償的可能,為此,得給予的斟酌性 01/21 11:56
sindyevil: 就被削弱而偏向為「得ㄉㄟˇ」. 01/21 11:58
CCWck: 如果是其他住戶放 要管委會負責不太可能吧 01/21 12:45
KKyosuke: 管委會不作為會觸犯第48條第4款啊 01/21 15:49
KKyosuke: 第16條會用得的原因是因為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 01/21 15:50
KKyosuke: 例如管委會可以直接對違反規定的住戶提告 01/21 15:51
CCWck: 感謝樓上指教 01/21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