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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男乙女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丙,於民國108年離婚,丙監護權約定登記由甲男單獨行使。民國109年甲男發現丙非其所生,上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判決確定。 問題: 甲男對丙在戶政機關的監護登記應撤銷還是廢止?在判決確定前甲代理丙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86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47.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46354905.A.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