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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近期我提交民事起訴狀,被法官請去訊問, 然後告知我裁判費要多少(不另通知)並於一週內繳交。 我才發現我主張的訴之聲明範圍過大,導致裁判費過高。 問題: 請問目前狀況若要縮減訴之聲明,降低裁判費,以下方式是否可行? (1) 自行撤回後再重提 (2) 不繳裁判費讓法官駁回後再重提 (3) 變更聲明,並請求重新核定裁判費 撤回或駁回有可能無法再重提嗎? 這兩種方式的結果有何差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37.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47140314.A.1A6.html ※ 編輯: cc50 (112.104.37.155 臺灣), 03/13/2022 11:02:50
KKyosuke: 問題只在於如果你重新起訴的話有沒有時效的問題而已 03/1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