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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BCDE五人為甲之繼承人, ABCD為甲之子女,E為甲之再婚配偶。 ABC認為E婚姻無效,應沒有繼承權, D為E再婚前與甲所生,D認為E有繼承權。 問題: 請問A要提起確認E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關於當事人適格之問題。 是以A為原告;E為被告嗎? 其他人要列入原告或被告呢? 另外,請問裁判費要多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02.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48463121.A.EB0.html
CCWck: 看是不是牽扯到婚生推定,認養要件,結婚或離婚要件,還是 03/28 18:52
CCWck: 遺囑效力,各種情況都不一樣 03/28 18:52
※ 編輯: cc50 (112.104.102.138 臺灣), 03/28/2022 19:33:26 ※ 編輯: cc50 (112.104.102.138 臺灣), 03/28/2022 19:35:08
a9301040: 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 03/30 16:14
a9301040: 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 03/30 16:14
a9301040: 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 03/30 16:14
a9301040: 其訴訟標的價額。 03/30 16:14
yami2009: D為E再婚前與甲所生-->所以是甲和E 在婚前生了D? 04/01 19:11
cc50: 是的。 04/0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