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kuma: (建議1)若房地尚未售予第三人,可聲請“假處分”並請法 04/04 06:36
→ alkuma: 院核發”起訴證明“,到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04/04 06:36
→ alkuma: ”,避免拒絕返還的出名人擅自處分,移轉房地給第三人。( 04/04 06:36
→ alkuma: 建議2)若訴訟標的之金額較大,儘速找律師諮詢。 04/04 06:36
很感謝a大詳細的回覆
目前正在思考 要不要另外先立一個契約讓三人簽字
內容寫道 此房為三人出資合買 未經允許不可私自販售轉讓
讓三人簽字蓋章 當作一個證明 也讓A有個警訊
推 cape129: 聲請假處分可以核發起訴證明?是不是我搞錯民訴! 04/04 09:05
→ alkuma: 感謝提醒,應先訴請法院判決返還,再據此向法院聲請核發起 04/04 14:51
→ alkuma: 訴證明。 (/^▽^)/ 04/04 14:51
推 ccpstim1124: 今天A沒有出賣的事實,或許有占有之虞但是他今天沒 04/04 16:47
→ ccpstim1124: 有做什麼事的話單純去提請限制登記還是不太適法,感 04/04 16:47
→ ccpstim1124: 覺撕破臉再說,可以先去事務所辦共同共有登記試試看 04/04 16:47
推 mechman: A是屋主沒錯呀,B、C頂多只能請求A還錢,沒什麼立場要求 04/05 10:31
→ mechman: 房屋所有權。 04/05 10:31
mec大大您說的這個 不太認同 因為n年前買房價值低 現在已經漲了50~70%了
所以只有還錢這是不對的
※ 編輯: whowant (36.229.113.122 臺灣), 04/13/2022 07:34:38
推 leptoneta: 就上法院舉證是合夥契約+借名登記 請求A變更登記 04/13 15:28
→ leptoneta: 登記並不代表一定有所有權 04/13 15:29
推 mechman: 首先,法律上是登記制,登記人就是所有權人毫無疑問。 04/15 17:14
→ mechman: 上法院主張借名登記,如果沒有契約,要怎樣證明? 金流 04/15 17:19
→ mechman: 往來也可以說是借貸呀 04/15 17:19
→ mechman: 如果原po沒有借名登記契約,那就要有權狀、繳房屋地價稅 04/15 17:23
→ mechman: 、使用管理該房產的證明等等,才有機會讓法官相信你們是 04/15 17:23
→ mechman: 接名,而不是借貸。 04/15 17:23
→ sindyevil: 看你們合夥契約內容怎樣規定,如果禁止A出售,但該內容不 04/22 11:08
→ sindyevil: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倒不如換個方式想怎樣處理,這種大宗 04/22 11:09
→ sindyevil: 款項的事物值得找律師寫方案避險或善後. 04/22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