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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我在去年2月撿到了一張全家禮券 後續送到派出所 警員協助到超商詢問餘額 得知是三百餘元 並開了張「代保管財產價值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拾得物收據」 並請我禮券自己保管至今 2.我在去年4月撿到了一張悠遊卡 後續送到派出所 警員協助到超商詢問餘額 得知有幾十塊餘額 並開了張「拾得物收據」 並請我自己保管悠遊卡至今 問題: 關於1.收據載有 a.「拾得人在拾得日起逾一個月未有人認領, 則依照民法807-1第二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以及 b,「因拾得人未能依民法807-1第二項規定 自行通知遺失人或公眾場合管理負責單位招領,故委由警察機關代管」 所以,根據a.,我在去年3月初之後就可以拿來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發現,則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佔訴訟? 又b.是不是警員拿錯單?(他跟我說禮券自己保管) 關於2.收據載有「拾得人在最後招領日起逾六個月未有人認領,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怎麼跟1的規定不同?警員是否也拿錯單 且我在去年5月初之後就可以拿來使用? 若使用後被原失主發現,則原失主是否可提起侵佔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160.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1472663.A.8F8.html
CCWck: 一般情形是民法第807條 價值500元以下是民法第807-1條 05/0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