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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先前家人被詐騙約17萬,案件算是共同詐欺案件,人頭戶已被起訴,目前想要刑事附帶民 事。 大約過程 詐騙集團和人頭戶是一夥的,人頭戶為了要賺錢,聽從詐騙集團指示,把自己賬號給了不 知真實姓名集團成員,不真實姓名集團成員再來騙我家人。 家人把錢轉給人頭戶以後,人頭戶將錢,以比特幣方式轉給不知名集團成員。 且詐騙我家人的不知名集團成員(2人),和這個人頭戶,竟然同時出現在家人的line群 組裡面。 請問是否引用民法184、185 和刑事訴訟法487就好嗎? 因為184、185 有1、2項,和前後段問題。 請問要引用那個,深怕引用錯誤,謝謝 這案件也過了1年半,歷經不起訴,再議,起訴 值得一提就是這個被告人頭,在我案件續偵中,有另案詐騙別人,被判決,判決書提到的 集團成員,和我的案件當中,當時不起訴書裡面提到的人有重疊,顯然當時檢座直接不起 訴是有疑慮的,證明被告當時所說的是胡言亂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74.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4071015.A.8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