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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年3月中的時候有將房子承租給A、B、C三方,當時有公證跟收取兩個月的押金。後來因為A跟另外兩方產生爭執,所以現在只剩A一家三人住而已,但是A拖欠房租跟電費,表示到這個月15號要搬出去。 問題: 從上個月開始就有跟A房客催繳房租,原本說要付,但一直都沒有繳,因為公證的契約目前不在我這,想問如果有註明未繳一個月房租就可請求搬離的話,還需要先寄送存證信函然後再等待幾個月才能請法院執行嗎?另外電費不是房客的名字,因為房客電費未繳已過繳費期限,可以打電話請台電斷電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6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4832885.A.2D1.html
sindyevil: 非生活法律問題喔 06/10 11:58
iscu: 扣掉押金後 要積欠2個月才能請離,註明一個月那條是無效的 06/10 13:46
iscu: 押金兩個月的話, 要連續四個月未繳才能請離 06/10 13:47
jasonyeh: 沒吧,房東雖然可以同意押金抵租金,但也可以不同意,如 06/10 14:48
jasonyeh: 果原PO不同意押金抵租金,只要積欠之租金達兩期以上就可 06/10 14:48
jasonyeh: 以請求終止租約 06/10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