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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查到的是這樣: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68 條、第 469 條第6款: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我的理解是,若判決有下列情形, 則可以上訴至第三審: 一、不適用法規 二、適用不當 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再者,按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這邊想請教的是 若第一審跟第二審的法院在認定事實時 忽略或無視證據 例如: 原告某甲應提出借據,證明某甲是債權人 且原告某甲也有提出借據,證明確實是債權人 但第二審法院忽略或無視借據,或隨便編個理由說 借據是假的,進而做出原告非債權人的事實認定, 並判定原告敗訴。 那麼,若上訴到第三審 「原告非債權人」、「原告沒有借據」或「原告借據是假的」等的事實認定 是不是就已經定調了? 三審的最高法院不會再去調查原告到底有無借據 或原告提出的借據是真是假 或借據內容是多少金額 因為這些事實已經被二審法院認定了 三審最高法院認定的是: 「二審法院判定原告敗訴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錯」 不知道以上我的認知有誤嗎? 若真是這樣,想想打官司風險還真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6244983.A.7A2.html
iscu: 法官會說明何以不相信甲的借據, 若無說明則為不備理由 06/26 20:17
jasonyeh: 看二審的判決理由有無交代認定這些事實的理由,如果原告 06/26 20:22
jasonyeh: 有提出借據法官未採信,但又沒有說明不採信的理由,三審 06/26 20:23
jasonyeh: 就有可能廢棄發回二審要求就此部分重新調查 06/26 20:23